东北网5月18日讯(记者 孙英鑫)记者近日从省人社部门获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新费率已经从5月1日起施行。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
从2019年5月1日起,黑龙江省由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统一调整为16%。1—4月单位缴费仍按20%比例执行,5月及以后单位缴费按照16%的比例执行。据测算,2019年5-12月,企业将减负43亿元。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下调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1—4月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缴费和计发养老金的平均工资为56820元/年;5—12月缴费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5290元/年,缴费基数上下限也按55290元/年的300%和60%分别确定。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数
按原政策规定,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档中选择适当缴费基数。按照新的政策规定,2019年5月开始,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据介绍,平均工资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变大,对低收入群体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对高收入群体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同时,与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保持一致,也体现制度的公平。
降费后待遇水平不受影响
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实行降费政策的前提条件。黑龙江省已经建立了养老保险收支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和中央调剂金制度,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完全可以确保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此外,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以前没有变化,离退休职工养老待遇和目前在职职工退休后待遇不会降低。
降费较大幅度减轻企业负担
据介绍,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长期性制度安排,不设条件,不限范围,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率中得到实惠。据测算,今年5-12月份,黑龙江省将为企业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43亿元左右。今后,随着工资水平提高,降费率的减负成效将更加明显。此次将社保费率降至国家要求的最低水平,有助于为企业营造与全国同样的竞争环境,对吸引企业投资、扩大就业、优化营商环境带来政策机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调整缴费基数、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有力提升了政策公平性和灵活度,将显著提升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缴费意愿,促进社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推动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保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