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交所举行了科创板证券公司经纪相关业务培训会,近百家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参加培训。
与会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培训会上介绍了相关监管部门近期对8家券商进行科创板客户适当性管理情况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况。检查中发现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垫资情况的主动甄别有待加强;
二是,未能严格落实科创板交易权限开通条件,综合评估的部分环节流于形式;
三是,风险揭示工作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百家券商相关业务负责人参加培训
为保障科创板顺利开板,平稳起步,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了科创板证券公司经纪相关业务培训会,近百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门负责人、信用交易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经纪业务或信用业务的副总裁参加培训。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出席培训。
上交所表示,本次培训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规范科创板股票交易、转融通业务,重点讲解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场检查情况、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求和落实情况、《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突出重点问题,细化工作要求,督促证券公司做好科创板开板前的各项业务准备工作。
培训强调,证券公司作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参与者,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把七道关”。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将优质科创企业和适格投资者引入科创板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中介人”作用,做好连接交易所、投资者、科创企业的桥梁。充分发挥“守护人”作用,积极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加强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将持续跟踪评价证券公司科创板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发生投资者投诉纠纷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
前期对8家券商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与会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培训会上介绍,相关监管部门于4月底5月初展开了科创板客户适当性管理情况专项现场检查,先后检查了8家券商。
检查重点包括四方面:一是证券公司科创板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及流程建设情况;二是证券公司科创板权限开通资产状况核查情况,检查组对部分疑似垫资开通权限的账户进行检查、核对;三是证券公司落实科创板客户综合评估、风险揭示的情况;四是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与融资融券权限开通的关联情况。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八类:
第一,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垫资情况的主动甄别有待加强。
经检查发现,①券商对垫资账户的筛选标准仍处于探索阶段,筛选条件较为简单,有待完善;②部分券商尚未制定客户资产异常变动的监控流程和业务制度;③部分券商暂未主动对资产异常变动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资金性质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账户资产分布异常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未能严格落实科创板交易权限开通条件,综合评估的部分环节流于形式。
经检查发现,④某券商由于错误计算日均资产数据,导致错误开通客户交易权限;⑤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定级偏低,部分券商将科创板股票定位中风险;⑥投资者可以就自身的风险等级评定进行反复测评,从而较容易达到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定级;⑦知识测评流于形式,内容简单等。
第三,风险揭示工作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不过,经检查,券商不存在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时,同时自动开通两融权限的情况。
培训会上举例,有券商错误计算日均资产,导致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开通了交易权限,券商应该加强系统建设,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还有券商的某账户权限开通前后有大额资金流转,但因家庭资产较高,排除垫资嫌疑。
据介绍,部分券商为加强适当性管理,对开通科创板权限增加了额外条件,如果客户达不到一定要求,则需到现场来开通。类似的个性化管理是交易所鼓励和支持的。
推动券商加强科创板投教工作
培训会上还强调,券商应切实做好科创板投资风险揭示和风险教育。券商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引导其理性投资、规范地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要求投资者签署科创板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
投教关注事项就包括亏损上市、超发风险、退市风险、差异化表决机制、交易方式、存托凭证等。
此外,会上还重点讲解4月30日发布的《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该业务要点包括:
一是,提升效率。实现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扩大券源。推动落实公募、社保基金等参与出借;
三是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出借;
四是,降低成本。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降低中证金融收取的业务费率及保证金比例;
五是,放款用途。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将借入的证券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要求: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求其他不当利益;
券商在向投资者提供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券商申报期持有限售股份(含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等相关信息;
券商不得向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含战略配售股份)的投资者,提供融券服务。
培训会上建议,券商提前做好相关业务准备,积极开展券源组织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