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自5月11日起施行。
该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办法明确指出,奖励资金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浙江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相关再贷款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在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方面,办法规定,对浙江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长期限品种债券融资工具,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同时,对金融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实际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给予奖励;对实际成交金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每个项目20万元给予奖励;实际成交金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