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则民事判决书揭开一个基金行业高管人员“讨薪”过程。
据基金君从公开信息获悉,前日报道该公司原总经理黄某追讨百万年终奖一事。针对上海同一家基金公司,其原交易部总经理刘某某同样打官司追讨百万奖金,要求原公司支付2016年度项目提成差额人民币74.27万元、2016年度年终奖差额21.22万元、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25.94万元等。
不过,同样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这次“讨薪”失败。
这或许也意味着,对于递延奖金,基金公司大佬离职之后就不要期待了。
交易总监年薪税前38万
2012年7月2日:刘某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7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另签有《岗位聘约》,约定刘某某从事交易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岗位,岗位薪酬(年化)为税前380,000元(年薪),其中岗位工资30%,岗位奖金40%,岗位补贴30%,均按月平均工资发放,每月税前工资为31,667元。
同时《岗位聘约》第五条约定,在**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期内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刘某某将自愿放弃并不得再要求**公司支付该考核期内任何金额的奖金以及以往历次考核期递延发放的奖金,但**公司明确承诺或曾经承诺支付的奖金除外。
2017年8月11:刘某主动离职。判决书显示,系因在**公司的固定年薪与其他基金公司愿意给其的固定年薪相差悬殊而主动离职。
追讨递延奖金
刘某某离职后,发现递延奖金未支付,遂开始追讨。
先是劳动仲裁:
2018年2月12日,刘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度项目提成差额742,745.60元、2016年度年终奖差额212,232.49元、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259,366元。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刘某某20**年度项目提成差额742,745.60元、2016年度年终奖差额212,232.49元,对刘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刘某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再是一审:
需要注意的是,当时一审认定了三点:1.**公司《2016年资产管理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资产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专户投资经理、项目经理及全员营销相关人员的奖金递延原则上不低于30%,递延时间不少于一年……”、第3点“……当发生以下情形时,递延奖金不再发放:A、任何情况下离职……”。2016年8月22日,**公司下发关于修订《2016年资产管理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专户业务全员营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将《2016年资产管理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变更为“资产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专户投资经理、项目经理及全员营销相关人员的奖金递延原则上不低于40%,递延时间不少于三年(即当年度最高发放60%,第二年最高发放35%,第三年最高发放5%)”。**公司在2016年实际发放了刘某某20**年绩效奖金1,114,118.50元;
2.《**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层管理岗位以上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实际绩效奖金分两年发放:当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70%,次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30%;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时,则以前年度递延的绩效奖金部分可不予发放……
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心员工专项激励(2015-2017年度)实施办法》规定:刘某某被纳入了该2015年度专项激励计划核心员工名单,并被确定其个人专项奖金额为259,366元。但也规定“所分配的专项奖金采取‘T+2’年度税前递延发放的方式。即2015年度的专项奖金随同2017年度应发放的绩效奖金,于2018年一并计税后发放;有以下情况时,未发放的专项奖金原则上不再发放:1.正常退休或者系统内工作调动以外的任何情形的员工离职……”。
一审法院判决:
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刘某某20**年度项目提成差额742,745.60元;
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刘某某20**年度年终奖差额212,232.49元;
三、驳回刘某某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最后二审:
刘某某因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3907号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刘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其2016年度项目提成差额人民币742,745.60元、2016年度年终奖差额212,232.49元、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259,366元。
三大递延奖金收入成争议焦点
刘某和老东家的官司,核心是三大递延奖金,合计超过百万。
第一是2016年度项目提成差额742,745.60元。
第二是2016年度年终奖差额212,232.49元。
第三是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259,366元。
不过因为这些奖金是刘某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薪酬之外、依据《2016年资产管理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心员工专项激励(2015-2017年度)实施办法》所主张之款项。上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在赋予员工相关考核奖金、激励奖金获取权利的同时设定了包括在员工离职情况下可不发放相关递延奖金等在内的限制条件。
刘某某本人亦签署《岗位聘约》,确认在考核期内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将自愿放弃并不得再要求**公司支付该考核期内任何金额的奖金以及以往历次考核期递延发放的奖金(**公司明确承诺或曾经承诺支付的奖金除外)。
两起“讨薪”均失败
据《刘某某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二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度项目提成差额742,745.60元、2016年度年终奖差额212,232.49元、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259,366元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决书还提及:刘某某称**公司曾口头承诺至迟于2018年初发放其相关项目提成,但该主张未得**公司认可,亦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实难采信。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及刘某某离职原因,**公司以刘某某离职为由不予发放刘某某依据上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主张的三笔系争奖金,确有依据。
而此前黄某讨薪也是败诉,**基金公司均不用支付其所要求的支付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万元、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等。
基金君需要说一句,金融机构很多都设置了薪酬委员会,奖金递延发放也是主流操作,很多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收入递延也是监管要求,把年终奖等奖金分为三年或者五年发放。多数公司也有设置,离职后递延奖金可不发放的限制条件。这样也可以缓解此前“拿完年终奖就离职”所带来的风险。
可能对于各位想要离职的基金大佬们,离职前多衡量下,做好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