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则民事判决书揭开一个离职总经理“讨薪”过程。
据基金君从裁决文书网获悉,原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总经理黄某因为薪酬问题和老东家对薄公堂。要求原基金公司支付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万元、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等。不过在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这一“讨薪”失败。
总经理年薪百万
基金君按照时间轴还原了事情经过:
2007年10月2日:入职原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2011年11月:董事会“关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工资及奖金的决议”明确:核定总经理黄某的薪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固定工资即年薪;第二部分,根据董事会年初设定的公司绩效目标及年末考核结果确定的绩效薪酬。
具体说明如下:1、固定工资,即年薪,138万元。其中,70万元为基本年薪,按月发放;68万元为考核年薪,当年年底发放。2、绩效薪酬根据董事会年初设定的公司绩效目标及年末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的70%当年发放,余下的30%部分次年年底发放。
2014年10月11日:黄某与**基金公司签订期限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基金公司聘任黄某在上海从事总经理岗位工作,黄某薪酬(年化)为税前138万元,具体发放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黄某在此声明并确认,如在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期内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将自愿放弃并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甲方支付该考核期内任何金额的奖金以及以往历次考核期递延发放的奖金,但甲方明确承诺或曾经承诺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支付的奖金除外;甲乙双方在此声明并确认:双方均已仔细阅读了本聘约的所有条款,并已充分理解;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各条款的规定及含义;聘约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等。
2017年4月28日:黄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董事长及董事会董事提出辞职申请。
2017年8月22日:黄某离职。
2017年8月23日:**基金公司发布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离职后索要百万未付年终奖
2017年黄某离职后,发现部分年终奖差额及专项激励奖金未支付,便和老东家对决公堂。
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被告的仲裁申请,黄某仲裁请求**基金公司:
1、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
2、支付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4,447.86元;
3、支付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
4、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资84,597.70元;
5、支付违规发放工资产生的损失396,667元。
2018年2月2日:上述仲裁委员会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并于作出裁决。裁令原告支付被告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资84,597.70元、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4,447.86元,而对原告的请求以及被告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原、被告对该裁决均不服,遂引发诉讼。
争议焦点是2016年年终奖差额
和2015年专项奖励
从判决书来看,黄某和**基金公司争议焦点是2016年年终奖差额和2015年专项奖励。
先看2015年专项奖金:**基金公司曾制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心员工专项激励(2015-2017年度)实施办法》,黄某当时作为公司总经理,被纳入了该2015年度专项激励计划核心员工名单,并被确定其个人专项奖金额为691,643元。
不过其中规定“所分配的专项奖金采取‘T+2’年度税前递延发放的方式。即2015年度的专项奖金随同2017年度应发放的绩效奖金,于2018年一并计税后发放;以此类推。”、“在所分配的专项奖金正式发放前,有以下情况时,未发的专项奖金原则上不再发放:1、正常退休或者系统内工作调动以外的任何情形的员工离职;2、违法违规;3、严重违反公司各项制度规定。”而黄某在2017年离职,因此公司未发放这一专项奖金。
2016年年终奖情况则是这样:因为2015年8月11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发布,其中核心规定:中层管理岗位以上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实际绩效奖金分两年发放:当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70%,次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30%;次年若因违规等因素造成风险或损失,由总办会决定对递延的绩效奖金作相应扣减;员工主动离职,则递延的绩效奖金部分可不予发放等。
2017年4月,**基金公司根据上述“绩效考核办法”发放了被告2016年绩效奖金(年终奖)的70%计2,950,378.35元,剩余30%的绩效奖金(年终奖)未予发放。(大约有126万元)
“讨薪”要求未被认可
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一、原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某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2,000元;
二、原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某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报酬80,000元;
三、原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黄某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4,447.86元;
四、驳回原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黄某的反诉讼请求。
然而黄某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8971号民事判决,选择上诉。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双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