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601198.SH)4月26日晚间披露了2018年业绩。公司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33.14亿元,同比下降8.7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8亿元,同比下降23.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04亿元,同比下降21.98%。
东兴证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总股本27.5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拟分配现金红利为人民币3.03亿元,占2018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10%。
2018年,东兴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其他业务三类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东兴证券证券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3.50亿元,同比下降16.25%;自营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03亿元,同比上升18.22%;投资银行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74亿元,同比下降18.81%;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74亿元,同比上升14.91%;其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14亿元,同比下降19.44%。
对于业绩下降的原因,东兴证券在2018年业绩报告中表示,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由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减少3.13亿元,降幅15.69%;利息净收入同比减少5.63亿元;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增加5.77亿元,增幅31.64%。
截至2018年底,东兴证券共完成发行1单IPO项目、11单股权再融资项目、1单可转债项目。股票主承销家数排名位居全行业第8名,股票主承销金额排名位居全行业第13名。
2018年,东兴证券资产减值损失为1.99亿元,同比增加1.69亿元,增长550.20%。东兴证券表示,资产减值损失增加主要系计提股票质押减值损失所致。
2018年,东兴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2994.15万元,有12位高管年薪超150万。
董事、董事长魏庆华年薪284.82万元;董事、副总经理谭世豪年薪191.14万元;职工监事杜彬年薪194.96万元;职工监事郝洁年薪195.35万元;副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许学礼年薪264.84万元;副总经理银国宏年薪270.75万元;副总经理张军年薪350.99万元;副总经理刘亮年薪229.99万元;副总经理陈海年薪351.49万元;董事会秘书张锋年薪232.18万元;副总经理(离任)孙小庆年薪155.65万元;监事、监事会主席(已离任)许向阳年薪174.34万元。
2018年,东兴证券在职员工2922人,其中博士36人,占1.23%;硕士945人,占32.34%;本科1519人,占51.98%。
2018年,东兴证券应付职工薪酬合计9.83亿元,上年同期为11.17亿元,同比减少12.04%。
报告期内,东兴证券诉讼仲裁事项共12起,涉及金额18.67亿元。其中3起陷股票质押违约,踩雷弘高创意、新光圆成、康得新,涉及本金9.78亿元;1起4.92亿元资产管理计划踩雷股票质押。
第一宗诉讼涉及金额40.74万元。2013年8月15日,被告吕泉源与原告东兴证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原告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0.74万元,后经多次催告,被告未清偿剩余负债。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40.7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8年4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8)京02民终15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偿还融资负债本金40.74万元及截至2018年3月25日的违约金11.26万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2019年3月14日,被告偿还全部负债,案件完结。
第二宗诉讼涉及金额3000万元。原告东兴证券持有被告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4吉粮债”)本金3000万元,该债券由被告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2016年7月,东兴证券行使“14吉粮债”项下约定的回售选择权,但被告吉粮收储未能按约定在2016年7月31日足额兑付债券本息,从而构成违约。东兴证券认为“14吉粮债”《募集说明书》、《非公开转让告知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所投资3000万元“14吉粮债”遭受本金及未获清偿利息的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粮收储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判令被告吉粮集团、广州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受理此案,2018年10月及2019年1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一审庭审已结束,尚未判决。
第三宗诉讼涉及金额480.37万元。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7月29日,原告沈峰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80万股,金额603万元;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31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1533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时空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予以受理。2016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终止对该行政申请的审查。原告沈峰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500万元(后撤回30万元),实际支付470万元;同时其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2.5万股,购买价款及交易费用共计10.37万元。针对上述支出,原告沈峰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2018年9月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沈峰的起诉。沈峰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辽02民初672号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二审开庭审议。
第四宗诉讼涉及金额80.54万元。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原告费晓红自2015年11月23日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共计2.5万股,购买本金共计80.54万元。针对上述支出,原告费晓红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2018年9月1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费晓红的起诉。费晓红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辽02民初673号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二审开庭审议。
第五宗诉讼涉及金额2336.01万元。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7月29日,原告周云波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50万股,金额502.50万元。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31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1533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时空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予以受理。2016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终止对该行政申请的审查。原告周云波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700万元,同时其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共涉及款项金额1636.01万元。原告周云波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2018年8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辽02民初683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周云波的起诉。周云波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辽02民初683号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二审开庭审议。
第六宗诉讼涉及金额3.64万元。2013年6月21日,被告倪伟庭与原告东兴证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原告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64万元,后经多次催告,被告未清偿剩余负债。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3.6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倪伟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3.64万元及相应融资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目前进入申请执行阶段。
第七宗诉讼涉及本金1.25亿元。2016年5月17日,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与原告东兴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押弘高创意(002504)1338万股的限售股,融资期限两年。该笔业务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弘高创意于2017年5月2日因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弘高创意”变更为“*ST弘高”。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弘高中太应当提前购回或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经多次通知、协商,弘高中太并未提前购回或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本金1.25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9年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弘高中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1.25亿元,并给付融资款期内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已提出上诉,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尚未开庭。
第八宗诉讼涉及金额6.01亿元。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兴资本和东兴投资直接及间接对石河子东兴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共计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东兴资本直接及间接出资3500万元人民币,东兴投资直接出资4500万元人民币)。原告石河子东兴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妹子公司”)的股东,持有辣妹子公司55%的股份,合计4620万股。原告与四被告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振(个人)、杨子江(个人)、肖赛平(个人)签订《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四被告以6.01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受让原告持有的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620万股股份,截止本公告日已经逾期。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收到上述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四被告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总价款人民币6.01亿元。……”和《股份转让协议》第八条:“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的,即构成根本违约。自违约之日起,乙方另行承担19.00万元/日的滞纳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若产生滞纳金,各乙方对滞纳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由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01亿元及相应滞纳金。2018年6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8)京民初12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北京高院正式受理本案。
第九宗诉讼涉及资产管理计划4.92亿元。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东兴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8月2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定向计划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及其相关担保方违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欠款本金4.9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3098.94万元;叶振、魏淑、林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兴证券对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孙欣质押给公司的合伙企业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东兴证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承受。2018年9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年3月13日,本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第十宗诉讼涉及本金7.00亿元。原告东兴证券与被告虞云新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虞云新将其所持有的新光圆成(证券代码:002147)质押给东兴证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人民币7.50亿元,被告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虞云新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本金及支付第三、四季度利息,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虞云新清偿融资款本金7.00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1.22亿元,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月3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年3月27日,本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第十一宗诉讼涉及金额2.5亿元。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导致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宣布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及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拟代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议案》的要求和授权,聘请并委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被告提起债券违约诉讼的材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期债券应付的本金2.5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登记立案。东兴证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全体持有人发起诉讼,该债券对被告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债券持有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债券持有人实际承受。
第十二宗诉讼涉及本金1.53亿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原告东兴证券与被告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续签署三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有的康得新(证券代码:002450)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3.73亿元,被告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1月,康得新股价跌破平仓线,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部分负债,但未按约定足额补仓至预警线以上,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剩余融资本金1.53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2019年4月17日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尚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