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一桩2016年的内幕交易案呈之于众。这是原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内幕交易案后,又一起国家公职人员涉内幕交易案件。
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西监管局对刘魁枫、刘敏内幕交易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淮汽车,股票代码:600418)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此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江西证监局认定刘敏、刘魁枫均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中刘魁枫承担主要责任。没收刘敏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5064.08元、刘敏与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20999.5元,共计没收“刘敏”证券账户违法所得26063.58元。
此外,对刘敏单独内幕交易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合计共处5万元罚款,对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也就是说,兄妹二人合计罚款15万元。
借职务便利获取内幕消息
证券市场上,内幕消息无处不在,也总有胆大者铤而走险,做起“内幕交易”。此桩内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刘魁枫之所以能够获取内幕消息,正是基于其在安徽省政府工作的职务便利。
2016年8月30日,江淮汽车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上报《关于转报<江淮汽车与大众汽车合资合作备忘>的紧急请示》,文中提及“根据项目安排,9月初,双方将在德国大众汽车总部签署谅解备忘录”,恳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将《江淮汽车与大众汽车合资合作备忘》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时任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刘魁枫于2016年8月31日参与办理。
简单说,就是刘魁枫因工作关系获悉该内幕信息,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理说,刘魁枫应该守口如瓶,直至此消息最终以上市公司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
现实却并非如此。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9月初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魁枫与妹妹刘敏存在多次通讯联络。“刘敏”证券账户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从未交易过“江淮汽车”股票,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却集中、大量买入该股票,交易量明显大于日常交易,且刘魁枫所提供资金一经转入证券账户就立即买入“江淮汽车”股票,交易极为果断。
“刘敏”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淮汽车”股票时点与刘魁枫获悉内幕信息、刘魁枫转入“刘敏”证券账户资金变化高度吻合。“刘敏”证券账户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行为明显异常。当事人对本次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行为没有提供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形成始末
江淮汽车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提出,通过强化和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大众中国)的合作推动公司发展。2016年上半年,双方就加强合作开展实地考察、多次会谈磋商及进行可研性分析。
2016年4月15日,江淮汽车初步起草了合资合作备忘录。此后双方一直就备忘录事项进行磋商。
2016年6月11日,江淮汽车召开项目工作方案研讨会,决定正式成立项目决策委员会、项目指导委员会及各项目推进组。
2016年8月12日,江淮汽车董事长原则同意了项目组提交的合资合作备忘录。
2016年8月26日,大众总部召开董事会同意了与江淮汽车的合作方案,双方正式商谈签署合资合作备忘录的时间。
2016年9月6日,江淮汽车在沃尔夫斯堡与大众中国签署合资合作备忘录。当日下午,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6年9月7日,江淮汽车股票因拟签署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合作备忘录停牌。
2016年9月8日,公司发布与大众中国签署合资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公告,披露双方正在就新能源汽车领域成立一家新的合资企业的前景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力争在备忘录签订后的五个月内商定并签署正式协议。
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合资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将对江淮汽车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江淮汽车所公告的与大众中国签署合资合作谅解备忘录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司公告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于2016年9月8日。
兄妹内幕交易“江淮汽车”,仅获利2.6万元
早在2001年1月3日,刘敏就在国泰君安证券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也是刘敏本人。
2016年9月2日至9月5日,刘魁枫抛售其本人证券账户股票获取资金,并对外筹措,共计向刘敏农业银行账户转入资金50万元,其中10万元资金由邢某静银行账户转入,为刘魁枫向朋友所借资金。上述50万元资金经“刘敏”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同日又转账进入“刘敏”证券资金账户。
同年9月1日至9月5日,刘敏通过本人手机操作证券账户,使用账户中个人自有资金合计买入“江淮汽车”股票0.3万股,涉及成交金额34690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0.3万股“江淮汽车”股票已全部卖出,获利5064.08元。
同样是2016年9月2日至9月5日,刘敏再次使用少量自有资金及刘魁枫提供的50万元资金合计买入“江淮汽车”股票4.3万股,涉及成交金额50.18万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4.3万股“江淮汽车”股票也已悉数卖出,并获利2.10万元。
也就是说,2016年9月初,刘敏通过手机操作股票账户,合计共买入“江淮汽车”4.6万股。在2017年1月中旬前悉数卖出4.6万股,最终合计获利约2.6万元。
三大理由申辩欲开脱,证监局四大意见回应
当然,刘魁枫、刘敏并未就此承认,他们均向证监局提交过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刘魁枫提出三大反对意见,并基于这三大意见,请求撤销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一,刘魁枫卖出自身证券账户先期购入的0.2万股“江淮汽车”股票,再将款项转至刘敏证券账户以高于此前卖出价买入“江淮汽车”股票不符合生活常理;
第二,无证据证明刘魁枫对刘敏的股票账户进行了管理、使用或处分,更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敏操作其个人股票账户买卖江淮汽车股票所产生收益最终归属于刘魁枫,认定刘魁枫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不符合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第三,刘魁枫提供的50万元资金用途为刘敏买房验资款,且刘魁枫与刘敏之间以验资及买房为名目的资金往来不是突发,而是保持了连续性。认定刘魁枫构成内幕交易系机械适用“高度吻合”证明标准,未结合证据的全部内容以及被处罚人的合理说明予以综合判断。听证会上,刘魁枫提供了与刘敏之间的资金往来流水及刘敏购买房屋所涉资料等证据材料。
与此同时,刘敏在书面意见中提出,其是依据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和股吧中查询到的江淮汽车与大众中国合作传闻的信息才买入“江淮汽车”股票,并提供了网站及股吧信息内容。
不过,江西证监局却并不这么认为:
第一,刘魁枫前期卖出0.2万股“江淮汽车”股票,后转50万元资金至他人账户买入4.3万股“江淮汽车”股票,与其买入“江淮汽车”股票数量相比,前期卖出数量仅占买入数的4.65%,且前期卖出行为与认定事实并无关联;
第二,刘魁枫与刘敏具有兄妹的特定身份关系,二人在刘魁枫获悉内幕信息后存在通讯联络,在资金安排、证券交易等方面相互配合完成内幕交易行为。当事人所称,认定二人构成共同内幕交易必须有证据证明刘魁枫对“刘敏”证券账户进行了管理、使用或处分,是对共同内幕交易行为的片面理解;
第三,当事人提出的50万元转款理由,以及刘魁枫提供的与刘敏之间的资金往来流水及刘敏购买房屋所涉资料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解释“刘敏”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淮汽车”股票时点与刘魁枫获悉内幕信息时点、刘魁枫转入“刘敏”证券账户资金变化时点高度吻合的异常性,不能认定当事人提供了合理说明排除其内幕交易行为;
第四,仅凭互联网门户网站和股吧几条消息不足以支持刘敏改变日常交易方式,做出短期集中大量买入“江淮汽车”股票的投资决策。
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罚款15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事实,均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情况说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公司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刘敏、刘魁枫均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中刘魁枫承担主要责任。
江西证监局决定,没收刘敏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5064.08元、刘敏与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20999.5元,共计没收“刘敏”证券账户违法所得2606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