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虚增利润、关联交易等质疑,国内基因测序上市公司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大基因”,300676)在4月7日傍晚发布《关于网络传闻的说明公告》。
此前的4月4日晚间,华大基因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下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使得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1327.94万元、净利润1244.94万元。
基于上述情形,日前有报道质疑华大基因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况。
华大基因在公告中称,上述问题主要系信息系统不完善延迟确认收入所致,公司不存在虚增收入或利润的情形。迟延确认收入主要是出于谨慎的角度,由于相关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存在不一致,因此存在收入确认的跨期问题。
另外,网络上质疑的关联交易问题主要聚焦在华大基因向关联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大智造”)预付款超过合同金额的问题。
华大基因此番表示,2017年华大基因与关联方华大智造签订多个采购合同。公司与关联方华大智造签订合同编号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8亿元;同时公司与华大智造还签订了合同编号13100-600121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64亿元。公司向华大智造支付的1.59亿款项,包含公司600086号合同金额0.84亿元以及公司600121号合同金额0.75亿元。
华大基因称,公司以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主要系向关联人采购商品、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服务、提供测序服务、房屋租赁等日常经营性交易,为符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正常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与关联人发挥双方在业务上的互补协同效应,提高各自的经营效益,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成本加成的原则,协商定价、公平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华大基因还强调,前述合同,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针对上述情形,公司今后将加强关联交易的相关流程。
在此前4月4日披露的深圳证监局《决定书》中,华大基因被指出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一是华大基因订单型业务存在跨期撤销交付并导致相关收入成本核算跨期问题,使得公司2017年少计收入50万元、净利润42万元。
二是华大基因订单型业务存在样本编码重复并导致收入重复核算问题,使得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38万元、净利润32万元。此外,华大基因以邮件对外发送检测报告时,收件人邮箱信息无书面核对记录,如收件人邮箱名后缀为@qq.com,存在无法准确核实报告收件人为医院工作人员、代理商或检测患者的情况,难以准确判断收件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对象,业务规范性难以有效保证。
二、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华大基因认为项目型服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暂不能够可靠估计”,其收入确认政策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项目尚未发送项目测序分析结果,公司根据每个项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金额确认收入金额,项目实际成本在发生当期确认;当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样本测序,发送完毕对应的全部测序分析结果,并在收到客户认可交付结果的邮件后(或自发送结题报告后30天内客户无反馈,则视客户对项目交付结果满意)时,公司根据项目最终可收回金额扣除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后确认剩余收入。
但实际操作中,华大基因项目管理人员会复核对方回复的邮件等资料,手工在系统中录入复核的日期,系统依据该复核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部分项目复核日期与发送结题报告发生时间或对方邮件回复确认时间跨度超过30天,相关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并因此存在收入确认跨期问题。经查,因上述情况,使得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1327.94万元、净利润1244.94万元。
三、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一是华大基因部分实际执行的财务制度是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的制度,且华大控股可以废止华大基因部分财务制度。
深圳证监局核查发现,华大基因实际执行的《华大基因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华大制[2017]1号)和《华大基因借款管理规定》(华大制[2017]2号)均为华大控股的财务制度。且上述制度附则规定,原上市公司在2015年制定的“SY-FM-OON”编码的相关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作废。
二是存在公司关联方员工参与公司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的情形,如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博士宋某,参与了2017年和2018年华大基因的“非小细胞肺癌ctDNA检测试剂盒(NGS)注册申报项目和“结直肠癌早筛多重甲基化PCR技术开发项目”,且作为第一个项目研究成果中一项专利的第一发明人。
三是存在公司向关联方预付款项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形。经查,华大基因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8亿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00%预付”,但实际在合同签订后华大基因支付了1.59亿元。
收入核算不规范导致华大基因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此外,华大基因在规范运作方面也存在不足。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华大基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华大基因将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