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多份券商员工通过“好处费”的形式获取承揽项目的判例。通过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的名义,向资源方输送利益或私自套取费用,成为数位投行员工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犯罪方式。
早在2014年,债市反腐曾掀起一轮核查风暴之时,监管部门严查一级市场承揽协议中的顾问费,即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问题。而在风暴之后,虽然全行业都有所收敛,第三方财务顾问费用乱象并未仍得到根治。
245万好处费,换来三年徒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王某权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黔0325刑初141号),透露出公司上市承销中财务顾问费用乱象。
判决书显示,王某权出事之前系国信证券员工,2008年年初,在得知盘江股份需要整体上市的消息后,找到时任盘江股份的总经理王某,许诺“如能承揽到盘江集团的整体上市业务,事后会对其表示感谢”。王某表示会尽力帮忙,并让王某权提前介入盘江股份上市业务。同年9月,盘江股份与国信证券签订了3500万元的独立财务顾问协议。
在承做盘江股份整体上市独立财务业务过程中,王某权以“不规范的费用需处理且不能体现在国信证券的账务上”为由,从3500万元的独立财务顾问费用中拿出500万元做项目经费,由盘江股份打给第三方公司后转至王某权个人账户。国信证券因此与盘江股份签订补充协议,将金额重新确定为3000万元。第三方公司在收取10%的手续费后,将剩余450万元分批多次转给王某权。
此后,王某权将245万元分批送给王某,作为对其的感谢。在盘江股份上市项目中,王某权作为项目承揽人,获得效益工资200.79万元,项目现场负责人曾某则获得效益工资121.71万元。
而据时任国信证券投行事业部副总裁兼投行一部总经理证言,盘江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是王某权通过个人业务关系拉来的项目,公司的惯例是谁拉来谁负责。王某权补签3000万元的补充协议,理由是盘江股份要减少合同金额。至于原因他也没有问,因为这种情况在公司其他项目中也会出现。
王某权称,行贿245万元属实,但送钱给王某的事只有他和曾某知道,公司和投行部领导均不知情。自己承诺的是“将提成的一半送给他”,故送的钱不是他个人的,自己的行为应代表单位。辩护人辩护称,王某权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该案应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过,对此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由于盘江集团系国有控股公司,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在2016年11月,盘江股份曾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纪委通知,公司董事王某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45万元,构成行贿罪。结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内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激烈角逐下投行承揽频频踩线
就近期裁判文书来看,通过“好处费”的形式获取承揽项目的判例并非孤例。
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一起2017旧案,某券商投行机构融资部员工为排除其他券商竞争,承揽某公司债发行项目,向该公司财务总监吴某行贿300万元。该员工同样被认定为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8万元。
在该项目中,同样涉及第三方公司的存在。吴某在证言中称,在公司债发行成功之前,吴某和刘某谈过几次。刘某经过测算,这笔业务中可以给300万元的好处费,另外还商定以现金结算,但是要经过第三方公司转一下。
该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姜某在证言中表示,在业务承揽过程中,为了能够增强业务承揽的竞争优势,该证券近几年一直有这样的政策,就是给予能够帮助公司获得承揽业务的第三方一定的费用。为了防范风险,该公司在2015年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费用的支付对象、对象资质、提供服务的内容、反商业贿赂、关联关系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严格的规定。
而除了行贿罪以外,职务侵占也是投行、固收员工易于踩线的领域。
2015年底,某券商副总裁王某利用其职务地位及负责债券发行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构某第三方公司在债券承销过程中提供帮助,由证券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骗取财务顾问费用。
数年间,通过这种方式,王某合计骗取财务顾问费用830万元。基于此,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并依法追缴第三方公司830万元的违法所得。
早在2014年,债市反腐曾掀起一轮核查风暴。监管部门严查一级市场承揽协议中的顾问费,即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问题。彼时,多家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被查,债券发行和交易中存在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引起高度关注。不过,在风暴之后,第三方财务顾问费用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治。
中小券商面临巨大压力
在黑和白之前,是深浅不一的灰色。对于财务顾问费用这一行业潜规则来说,已运行多年而不止,成为投行股权项目、债券项目承揽中的重要一环。由于项目来源往往需要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介绍,给介绍人的“返点”、“返佣”或“回扣”,大多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呈现。
“财务顾问费用基本上每个项目都会有,我们在审协议的时候也只会问是否经领导确认,对于内容所列的财务顾问‘必要性’等内容并不会多做关注,毕竟不可能因为这个卡掉项目,不然业务部门也会过来找麻烦。”北京某小型券商合规业务负责人向券商中国记者介绍财务顾问费这一“行业惯例”。
据这位合规负责人介绍,投行项目承揽中的这类费用比例,现在的行情基本是从承销费用中留出20%-30%的预算,“舍不得这几十万几百万,就拿不到大头的几千万,这个账大家都明白。”
该负责人称,从监管制度及公司规章层面,对于财务顾问费用的管理都比较严格。几年前公司还曾经发文规范业务部门支付财务顾问费的行为,但业务规模随即出现大幅下滑,此后再未见过有所动作。至于财务顾问协议,从合同审查的角度来说,从来没有否过一起。
据介绍,抽取财务顾问费这一现象在中小券商中更为严重,因其在承揽市场上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大型券商比拼品牌、专业、资源禀赋等实力,中小券商就只能打起“价格战”。有的是项目人员主动降价,有的是公司方面压价,更有领导直接要返点要回扣,不太规范的费用就只能通过第三方公司走账。
事实上,即使监管有所要求,但暗地里与公司实行“各自分账”的业务部门仍为数不少,在扣除了高额的财务顾问费用之外,部门盈利可能所剩无几。
此外,财务顾问费用往往成为个人避税的工具。“对外付款都是公对公走账,钱款打出去了,后续收款公司再通过什么渠道支付给谁,与我们公司无关。”而对于与公司“分账”的业务部门团队来说,虚增一部分财务顾问费用再以各种方式转回部门负责人口袋中,也是避免被征收高额个人所得税的好方法。
虽然是灰色地带,但稍不小心也容易越过雷池。由于涉及费用较高,且项目负责人具有高度的职务便利,常在河边走,距离“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并不遥远。
TIPs: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