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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实施在即,上市银行逾期指标将被重点关注

发布时间:2023/2/20 7:35:00

近日,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并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

扩展风险分类资产范围

银保监会及央行表示,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商业银行对资产风险分类范围仅限于信贷资产。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的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占比上升较快。此次《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提出金融资产、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并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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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显示,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此外,《办法》明确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其中,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严格分类标准和要求,可以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以及更真实地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情况;此外,也可有效避免银行通过不同产品隐匿风险,规避监管。

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进行风险分类

目前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但《办法》将以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其中,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另外,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从逾期天数来看,《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则应归为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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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从具体实施时间来看,该《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过渡期内,尚未按照本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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