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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私募资管备案细则 21万亿资产受影响

发布时间:2019/6/5 8:09:00

时隔近8个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管业务方面再迎新规。

近日,中基协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备案办法》”),对相关机构发行的私募资管计划,在备案要求、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合计21.07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券商大集合)。其中,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11.71万亿元,基金公司4.35万亿元,基金子公司4.89万亿元,期货公司1195亿元。

(图片来源:中基协)

据悉,此次《备案办法》是中基协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而研究制定。去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指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则,明确工作程序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业内人士表示,不断细化的监管规则,能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发展,提升相关机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备案”为准入门槛

在适用范围方面,《备案办法》规定,所称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这意味着非上述范围内的一般私募机构不适用《备案办法》,即通常所称的那些‘社会私募’不适用。”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称,“实际上,目前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产品备案适用《私募基金备案须知》。”

而上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有准入门槛。根据规定,上述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应当加入中基协成为会员,并按照中基协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管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在备案方面,资产管理人应按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备案,以及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备案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基协备案。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此外,还对报送信息的频率进行了具体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中基协报送资管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此外,还应编制并报送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结果等。

值得注意的是,中基协还对投资者作出特别提示称,接受备案不代表中基协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核查“实质重于形式”

资产管理人备案后,便是中基协的核查工作。《备案办法》指出,中基协重点对资管计划备案的非公开募集、产品结构、投资运作、开放申赎、资产托管、信息披露等事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比如,核查是否存在强化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的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明示或暗示产品预期收益的违规情形;每个交易日开放,核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参与和退出管理是否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有关规则等。

而上述多方面的核查意味着实现金融产品的透明化,柯荆民介绍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向上进行穿透式监管。尤其是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所谓“三类股东”,在股权稳定性、股权结构清晰和利益输送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要根据资管新规确定的原则,向上进行穿透式监管,在备案时对这三类股东特别予以注意。另外,向上进行穿透式监管,在确认合格投资者方面,也有特别的意义。

二是控制嵌套结构。资管新规要求清除限制嵌套的层级,尽量避免多层嵌套,《备案办法》对此进行了落实。《备案办法》规定,对于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者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应当视为一层嵌套;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存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也应当视为一层嵌套。

三是落实了备案核查。中基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加强自律管理

对于制定《备案办法》的目的,中基协表示,“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在自律管理方面,也更为严格。如资产管理人在一年之内被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基协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等纪律处分。

此外,对于托管人的职权规定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备案办法》规定,托管人承担两大义务:一是信息报送义务,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向中基协报送。二是核查义务,托管人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对此,《备案办法》要求各方应该以合同的形式,按照《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等要求,明确约定托管人权利义务、职责,合理界定托管人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否则不予备案。这样,就可落实对于管理人的监督,从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柯荆民表示。

进一步完善监管

《备案办法》的出台有何意义?业内人士称,形成了更为严密的法规体系,加强了监管。

首先,形成统一。“之前,针对证券、基金、期货等发行的私募产品,分别出台有三个不同的业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前适用不同的备案规则,这次进行了统一,不管是证券、基金、期货还是其子公司,发行的私募产品均适用本《备案办法》。”柯荆民表示。

其次,与其他新规形成严密体系。柯荆民表示,《备案办法》是资管新规发布一年后,落实资管新规要求而制定的。去年10月,证监会已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而《备案办法》是上面两项部门规章的配套规则,解决的是私募产品备案等具体操作问题。因此,资管新规、证监会的上述两个规章和《备案办法》,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体系。

再次,加强了监管。去年10月,在答记者问时,证监会表示,制定《资管细则》的背景是,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也有个别机构出现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等问题。

自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责任。而发布《资管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柯荆民也认为,《备案办法》的出台,贯彻了资管新规确定的“穿透式监管”和“防止多层嵌套”的原则,对备案实际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这样,就很难出现备案过程中的“灰色”区域,从而加强了监管,防止监管套利。

“这对于实现金融私募产品的透明化,分清各方责任,从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要知道,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因为金融产品,尤其是私募产品的不透明引起的。所以,作为一线备案操作的实施规则,把好关,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特别的意义。”柯荆民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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