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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鼓励政府将持有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

发布时间:2019/5/18 13:48:0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就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作出部署。

人口流入多城市要增加公租房

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明确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意见》提出,人口流入多、公租房需求大的城市,要切实增加公租房实物供给,可通过配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应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鼓励政府将存量住房当公租房

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具体保障方式可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因地制宜确定。严格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在多渠道筹集房源方面,《意见》要求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对公租房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各地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的公租房项目,要落实好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公租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继续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公租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意见》要求确保用地供应。新建公租房的地方,应当依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确保公租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意见》提出,公租房保障支出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和公租房后续管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将依照有关规定支持地方筹集公租房实物房源和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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