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能否向基金公司追讨递延部分的奖金?中海基金的两起前高管“讨薪案”给出了样本。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两份民事判决书,中海基金前总经理黄鹏、前交易部总经理刘晋晋追讨百万元递延奖金均以失败告终。
时间回溯至2017年8月,刘晋晋和黄鹏先后从中海基金离职,而后皆因递延奖金未发放而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两位前高管“讨薪”
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22日离职的黄鹏,因不满于中海基金延迟办理退工手续、未发放完全工资和年终奖等薪酬问题,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中海基金支付:
1、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
2、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44万元;
3、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
4、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资8.46万元。
与此同时,中海基金也向上述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黄鹏支付违规发放工资产生的损失39.67万元。
在上述仲裁委员会的合并审理下,除“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之外,黄鹏的其余3项诉求获得支持。
但因双方均不满这一裁决结果,中海基金、黄鹏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法院最终判定,黄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2017年8月11日离职的刘晋晋有同样的“讨薪”经历。2018年2月12日,刘晋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海基金支付其2016年度项目提成差额74.27万元、2016年度年终奖差额21.22万元、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25.94万元。
除“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25.94万元”外,刘晋晋的其余两项诉求获得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但中海基金、刘晋晋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刘晋晋的上诉请求同样被驳回。
递延奖金发放成争议焦点
中海基金这两起“讨薪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职员工能否向基金公司追讨递延部分的奖金。
以黄鹏为例,此前在中海基金担任总经理时,他的薪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固定工资,即年薪;第二部分,根据董事会年初设定的公司绩效目标及年末考核结果确定的绩效薪酬。
当时,黄鹏年薪为138万元。其中,70万元为基本年薪,按月发放;68万元为考核年薪,当年年底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董事会年初设定的公司绩效目标及年末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的70%当年发放,余下的30%部分次年年底发放。
关于中海基金、黄鹏争议的2016年年终奖差额以及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2016年年终奖、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均属双方所约定的固定薪酬之外的额外奖励,应否发放应根据中海基金针对该两笔奖励所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以及双方之间的特殊约定综合判断。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海基金2015-2017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层管理岗位以上人员的实际绩效奖金分两年发放,当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70%,次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30%;如员工主动离职的,则递延的绩效奖金部分可不予发放。
基于此,虽然中海基金依据上述办法曾在2017年4月发放了黄鹏2016年度绩效奖金(年终奖)的70%,但鉴于黄鹏于2017年8月主动辞职,与中海基金解除了劳动合同,故中海基金依据上述办法于2018年初不再支付黄鹏剩余30%的2016年绩效奖金的做法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同理,黄鹏虽然被纳入中海基金2015年专项激励计划的核心员工名单,并被确定其可享有的该年度核心员工奖金数额为69万元。但中海基金所制定的2015-2017年度“激励实施办法”中,也明确了2015年度专项激励计划奖励于2018年发放2017年度绩效奖金时一并发放,且发放条件中也明确了该专项奖金正式发放前,对于系统内工作调动以外的任何情形的离职员工原则上均不再发放。
据此,法院认为,中海基金不予发放黄鹏2015年专项激励计划奖金69万元的做法并不违反其上述办法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逻辑,在二审判决中,刘晋晋要求中海基金支付其2016年度项目提成差额74.27万元、2016年度年终奖差额21.22万元、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25.94万元的上诉请求,也被法院驳回。
一位上海的公募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奖金递延在公募行业普遍存在,而离职后递延的奖金不予发放在行业内是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