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
2022年初步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本报记者 赵白执南
■ 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
■ 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强化规模经营管理服务,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
□本报记者 赵白执南
据新华社5月5日消息,《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意见提出,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消除,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基本建成,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明显提升,农村产权保护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健全,经济发达地区、都市圈和城市郊区在体制机制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
意见强调,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镇化进入成熟期,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基本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形成,城乡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
意见提出,到本世纪中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成熟定型。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在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包括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等;建立城市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包括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等;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包括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强化规模经营管理服务,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包括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包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等;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包括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等;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实现已入市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资本市场同地同权等。
此外,意见就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