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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跳槽影响个人信用?官方澄清后这些疑问仍待解

发布时间:2019/4/8 11:22:00

频繁恶意辞职=信用有问题?开公司没按时上报年报=孩子无法积分入学?

不还车贷=无法买动车票?

如果遇上这些跟信用挂钩的事,你会不会有些瑟瑟发抖?

3月30日,浙江省人社厅副厅长葛平安在一场座谈会上表示:“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他的信用就成问题了。”尽管浙江省人社厅之后回应这里针对的是“恶意跳槽”,但网友热议仍在持续。

这些对个人信用的管理方法看似“没毛病”,但它们真的有理吗?

跟信息体系挂钩的是恶意跳槽

据媒体报道,3月30日,浙江省人力社保专家和企业人士在宁波举行座谈。期间,企业人士认为招工难,留住人才也很难。面对企业的“苦水”,葛平安在现场表示,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信用将成问题。“员工要走,接下来也有制约措施。浙江省马上要推进人社的信息体系建设,对单位和个人都要建立信用体系。”

葛平安的发言似乎预示着,未来在浙江,有关部门会将跳槽和信用体系挂钩。

事情真的会向这个方向发展吗?

4月4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门就“浙江是否会将跳槽记录和信用体系挂钩”的问题致电浙江省人社厅12333热线。工作人员明确否认,还反复强调:“这只是新闻媒体的解读和网络平台的消息,我们目前没有收到有关文件,也没有定论。”

记者也注意到,此前,也有浙江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常的跳槽肯定不会影响信用,但有些人如果通过恶意、滥用跳槽的方式,从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等,信用才会受到影响。打算推进的信息体系建设针对的也是恶意跳槽。

那其他地方情况如何?

从记者的调查来看,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案例出现。

北京市12333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没有把求职者的跳槽记录与个人信用相联系。

而上海市12333接线员干脆告诉记者,择业自由本身就是劳动者的权利,人社部门对此没有权力也没有理由干预。上海也没有将信用记录和跳槽挂钩的政策。

处罚频繁跳槽可操作性有多大

虽然目前各地还没有出台类似规定,但在将来,这会成为可能吗?

一位曾经历过多次劳动仲裁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来看,要判断并处罚所谓的“频繁跳槽”“恶意跳槽”,并没有可行性。

该人士指出,从他所看到的案例来看,除非劳动者在跳槽过程中窃取了原公司的商业机密,否则不会干预员工的跳槽行为。

也有人担心,是否存在员工通过反复离职,骗取裁员赔偿金的情况?对此,这位人士表示,只有被动离职才能获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主动离职得不到这笔钱。他也接触过主动离职的员工要求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赔偿金的案例,但最后劳动仲裁委并没有支持这种诉求。

各地频出信用管理办法

从葛平安的表态中我们可以看到,跳槽与个人信用挂钩只是一个方面,这背后的支撑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近年来,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展开,杭州“钱江分”、苏州“桂花分”、厦门“白鹭分”、宿迁“西楚分”、福州“茉莉分”等新鲜名词不断冒出。这些都是通过个人信用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

以苏州“桂花分”为例,在这套体系内,高分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折上折优惠;手机欠费不停机,不断电、断水、断气;在医院享有绿色挂号及缴费通道便利。

但信用不好也会面临一些“惩罚”。例如《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信用较差的个人,建议在金融服务中适当降低信贷规模,调高贷款利率;对信用极差的个人,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议限制参加保险、担保、融资信贷(含公积金贷款)等金融活动。

出了大事才会“信用不好”?

信用不好可不专指“大事情”,“小事”也会把你“掀翻在地”。

江苏媒体曾报道,南京某外卖公司骑手多次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走快道被交警查处,按照《南京市信用实施细则》,一年内5次闯红灯或走快道将构成一般失信。对于失信人员,不但今后就业、贷款将受到限制,而且随着信用惩戒范围的不断扩大,衣食住行可能都将受到影响。

更有甚者,一些“失信人士”的家人还遭遇“躺枪”。去年夏天,浙江饶先生的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但学校表示在资格审查时发现饶先生存在失信行为,请他立即处理,否则将不予录取他的孩子。原来是饶先生欠银行20万元贷款未还。最后他以还款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

去年2月,苏州市也公布过相似案例:小华的爸爸在苏州高新区开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随着苏州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相关政策的出台,他一直盘算着将儿子接到苏州上小学。然而,当他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递交材料时,窗口工作人员却告知他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工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状态不能加上相应分值,也就是说,小华无法享受政策在苏州上学。

究其原因,是该企业没有按时报送2014年度的年报。

信用体系是个大筐,啥都能装?

随着个人信用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人们也开始认真思考“社会信用体系”这个话题。

上述饶先生的遭遇一经报道,就有人指出,“连坐”的做法似乎不妥,侵犯了饶先生儿子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法制日报》201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要明确信用该与什么挂钩。近些年,一些地方把个人信用与按时缴纳电话费水电费、闯红灯等挂钩,引发很多争议,不少人认为信用挂钩的范围过大过滥。企业、个人、政府的信用该与哪些事项或者行为挂钩?这个问题需要深入讨论,该与信用挂钩的必须挂钩,不该挂钩的绝不能挂钩。

《信息时报》2015年曾刊发符向军法官的署名文章《闯红灯挂钩信用必须于法有据》明确提出,闯红灯作为一种轻微违法行为,成为公民信用污点,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不能因为行政管理的方便,而让公民付出与其违法行为不相对称的法律代价。

符向军认为,闯红灯作为交通违法行为,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门法律规制,如果行政处罚之外再施以社会信用体系的“恶评”,本身属于法外施法,应有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等依据。

此外,符向军表示,闯红灯属于轻微违法的“小恶”,若以行政强制、信用惩戒强推文明素质建设,执法过于严苛。试想,社会对刑满释放者都包容接纳,考驾照、买房等都不受限制歧视,闯了红灯就留下“信用污点”,处处受限,成为一生阴影,岂不荒唐!

“闯红灯要严加整治,但务必于法有据,治理闯红灯本身也不能‘闯红灯’。”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前副主任汪路也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十年利弊分析》一文中指出,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成了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一个大筐,本来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经济信用问题、诚信问题、违规及监管问题、犯罪及司法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各行各业、各地方、全局或局部的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往这个筐里装。

如何解决滥用信用体系问题?

不少观点认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缺乏顶层设计,出台一部信用法很有必要。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就指出,建设信用体系,未来要有顶层设计,中国信用法出台很有必要。目前不同部门针对失信行为都要数据,但是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实现数据共享,未来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也建议,制定信用法及相关制度规范,以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转。

记者也留意到,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曾于去年5月表示,我国信用立法进程加快推进。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均已形成初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作者:李可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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