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29日通过官网公布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被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分为两类:
一类为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包含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儿童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等7个大项目。
一类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包含申请低保提交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提交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时提交的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10周岁以上继子女提交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材料等17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