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相关要求,《解答》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设定IPO锁定期,首先是为了降低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套现欲望,更多的是出于引导企业家长期经营、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考量;其次,是减少套现对市场的冲击,此举有利于解决IPO堰塞湖问题;最后,市场需要长期经营的企业来构建稳固的资本生态圈层。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设定IPO锁定期主要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快速套现,侵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设定三年的锁定期能使控股股东和主要高管人员把更多精力用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而不是在短期内套现。另外,如果锁定期过短,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复杂的财务操作快速改善业绩,推高股价,然后快速套现,这显然不利于中小投资者保护。
《解答》明确,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解答》还显示,对于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仍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股份锁定。
尚震宇表示,企业生命周期分为发展、兴盛、衰退三个阶段,对上市公司来说,3年时间基本可以度过发展期,因此,这3年锁定期可以看成对专注主营业务、深挖实干型企业家的奖励,有利于统一企业家和资本市场的利益,对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意义重大。